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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5-12-04 16:19

为了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照片、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实际报到学生的个人信息必须一致)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已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条  新生在办完入学报到手续后,由系(部)根据招生计划按专业编入班级。如报到手续不全,不予编班。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时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执行。凡不符合入学标准者,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院医务室详细书面报告和诊断证明,报学院教务处,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系(部)同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回家治疗的医疗费用自理,并在新学年开学前提前半月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持体检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学院医务室复查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就读;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及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凡未缴纳当年度学费者,不予注册,按休学处理。因故不能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考核。考试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须经系(部)主任同意,并报院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考试作弊一次者,该课程以零分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累计作弊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作弊三次以上者,一律勒令退学。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交清学费,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考查后,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每学期有四门(含四门)以下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二)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但未达到退学规定的,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升、留(降)级每学年办理一次,经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留、降级超过一次的学生,应予退学。

第十五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累计: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本专业的技能训练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计。

第四章   转系(专业)或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系、部(专业)推荐,经转入系、部(专业)考核,证实转入新系、部(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学院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跨学科转系(专业)和转学。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系(专业)、转学;

(一)已上二年级以上者(含二年级);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专业)推荐,经拟转入系、部(专业)审核同意,由院教务处审查,学院主管院长审定。同意转专业的学生,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校际之间转学,经两校同意,还须由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如属跨省转学的,还要由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离校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其它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二)学生休学的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休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院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报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行政班学习。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学期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二)补考后连同以前学期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经学院教务处审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无故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九)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第二十四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有关系(部)写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核,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注销学籍、并由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院的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休假,须持有学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再逐级审批,三天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至一周由系、部主任审批,一周以上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需要请事假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事假一天至三天由辅导员审批,三天至一周由系主任审批,一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长审批。事后补假无效,按旷课论处。原则上一学期最多请一次事假,期限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勤的统计,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劳动、军训每天按4学时计算,政治活动每次按2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三十条  各班建立考勤册,由班长负责登记全班学生每天出勤情况,每周填写考勤报表,由辅导员审核后报系(部)办公室。系办公室每月统计各班学生缺勤情况,并于下月5日前按班填写一份考勤表送教学科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律在校内住宿,严禁在校外住宿或留宿。学生一般不得自行留宿来访者,必须留宿的须经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到保卫处办理临时住宿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按学院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职业特长、体育锻炼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奖励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具体按学院关于学生奖励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级、休学期间的助学金管理按学院关于学生助学金的发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英语、计算机及技能鉴定相应等级证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审核,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能等几方面。对每个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学习、劳动态度、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语。要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八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课程,但未达到留()级规定的,毕业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及格者,按期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后一年内(半年后,一年前)由本人申请、系(部)领导批准后可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或逾期未补考者,以后不再补考,按结业处理。

(二)学生最后一学期若有课程考试不及格,毕业前不予补考,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最后一学期连同前几学期经补考(或未参加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的,不准补考或重修,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最后一学期连同前几学期经补考(或未参加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退学规定的,毕业前不再安排补考,可先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或逾期未补考者,以后不再补考,作结业处理。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技能训练有不合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学生可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再补考,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重修后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条  外语、计算机、技能鉴定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凡按规定回院参加补考或补做毕业环节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均自理;如利用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所需经费由学生本人自付。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我院高职和五年制学生,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咸职院字〔200687  2006年10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