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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第二次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04 11:32

为加强教职工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种类及假期规定

教职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学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和工伤假等。

(一)事假:教职工个人私事一般应利用节假日处理。在正常工作日,若遇必须由本人处理的私事可请事假,事假最长不得超过3天/次。

(二)病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精神,教职工因病需请假治疗,3天以内的,应出示相关医务部门诊断证明;4天以上10天以内的,应出具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10天以上住院治疗的,须出具住院证明。病假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次。病假期满身体未愈需续假治疗的,须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时间累计计算。

(三)学假:经学院审批同意参加进修、培训、考察、调研的人员,可按实际需要申请学假。学假时间由学院领导审定。假期工作由相关部门协调安排。

(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及省发有关文件精神,职工与亲属(主要指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需探亲者,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在正常工作日需申请探亲假者,按下列规定执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五)婚假: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婚假为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且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另增加婚假10天。

(六)产假、护理假: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为98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剖宫产一孩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陕政发〔1990〕200号)有关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需休产假或护理假者,须出据医务部门相关证明。

(七)丧假:教职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本人请假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5—7天。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办理丧事的,不另批假。

(八)工伤假: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的认定处理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亡处理试行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在规定期限内的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审批,请、销假审批程序由部门自行制定。

(二)产假、护理假: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组织人事处审批。

(三)探亲假: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四)学假: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教务处初审,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科级干部请假,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六)副县级干部请假,由本人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核,院党委书记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

(七)学院副职领导请假,须经院长、党委书记审批,并在妥善安排好分管工作后方可离校。

(八)副县级(含直属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上管理干部,因公出差须经学院主管领导、院长、党委书记审批。其他人员因公出差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九)超过规定期限的事假、病假,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复核,院长审批。

三、销假程序

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上班,并按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履行销假手续。一般教职工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科级干部须到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副县级以上干部须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并告知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四、请假期间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阳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人社发〔2009〕015号)精神,请假期间待遇如下:

(一)事假、病假:当月累计3天以内(含3天)者,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3天以上者,每天按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4%扣除,累计扣完为止。

(二)病假:根据国发〔1981〕52号及省发有关文件精神,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两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且工作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工作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发放。6个月以上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病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学假:学院审批同意离职参加学历学位提高进修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院审批同意的短期在职进修人员和公派的培训学习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院当月同职级同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额的80%发放。

(四)因工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医院证明,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全额享受学院在岗教职工绩效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非因工负伤,按病假处理;受意外伤害,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五、旷工及旷工期间待遇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教师的旷课、旷会)、不服从工作分配、不按时报到者,均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返校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每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人员,所在处、室、院、部应及时督促其返回工作岗位。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旷工期间,扣发“日均工资(档案工资÷30天)×旷工天数”,并加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办法为:单位工作值(日均奖励性绩效工资额)×旷工天数×2。若旷工天数较多,个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够扣发,就从个人其它工资中扣发,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六、其它

(一)请假及旷工(课)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20号)有关规定,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学院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工作人员,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工作人员,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二)请假须填写《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请假条》。若请假期间含寒暑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计算在请假时间内,不得扣除计算请假时间。

(三)请假人请假手续办结后,须将请假条送至所在部门存档,兼课人员须告知承担课程所在院部。各部门须于每月5日前,分类汇总上月请假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报组织人事处。

七、本制度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