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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的报废及赔偿规定

发布日期:2010-06-24 10:41

    1.学年末学校各实验室应清查一次仪器设备。对使用期已满,使用效能基本丧失,无法修复或能修复但花费太大的仪器设备,要认真填写报废单申请报废。
    2.
报废的仪器设备需报设备科、教务科,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备案。教研室凭批准的报废单销帐。报废的仪器要清出实验室,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3.
在教学中,因合理因素造成仪器、标本损坏,应及时办理报损手续。由学校领导批准后,报设备科备案,教研室凭报损单销帐。
    4.
仪器损坏,有关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师生做实验,因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应严肃批评教育,并按原价赔偿。学生因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甚至出现严重事故,应处以原价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5.
外校损坏借用的仪器要按原价予以赔偿。任何人丢失仪器,都要照价赔偿。实验室因管理不善,酿成火灾、被盗或腐蚀,造成仪器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要酌情处以原价10%--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6.
属下列情况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的,可不作赔偿:师生在使用中属操作方法正确而造成仪器损坏的;保管中,由于仪器使用期限已满而老化,或功能丧失,或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仪器损失。
    7.
仪器损坏或丢失的赔偿及罚款,一律由校财务处开票收款,其收入只能用于添置教学仪器和药品,不得挪作他用。
    8.
对确实已损坏无法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照"教学仪器报废规定"办理。